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 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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