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无正当理由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不准许

大律师网 2017-10-15    0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新疆北屯垦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2008年12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离婚,当时两人就不到一岁的儿子的抚养达成了协议。双方协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给
近日,新疆北屯垦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2008年12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离婚,当时两人就不到一岁的儿子的抚养达成了协议。双方协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给被告。2009年3月,在被告抚养婚生子近三个月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走进了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离婚时婚生子不满一周岁,一般应随母亲王某生活,但按有关规定,如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也是准许的。因此王某与李某的协议自愿合法,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王某后来又以儿子不满一周岁应随母方生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