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应该担责吗
消费者住酒店洗澡摔伤,是自认倒霉还是找酒店“算账”市消协2010年成功调解的一起案例,提醒经营者,给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绝不是一句口号。否则出了问题,得担责任。
2010年4月4日晚,消费者曾某到我市某酒店住宿,在进入浴室洗澡时由于地面湿滑导致滑倒摔伤。消费者认为,洗澡摔伤是由于酒店没有在浴室放置防滑垫,也没有履行告知和警示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酒店认为,浴室湿滑是很正常的事,消费者摔倒是自己不小心所造成,故不愿意赔偿医药费用。
消费者就此事向市消协投诉。市消协经调查后认为,这是一起因商家安全防范意识不到位造成的伤害案,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场所,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虽然浴室湿滑是众所周知,但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防止消费者摔倒,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该酒店既未采取防范措施,也未设置安全警示,表明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的规定,应赔偿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最终经调解,由该酒店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等300元,另退还住宿费120元。
为此,市消协建议经营者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对可能造成消费者受伤害的场所,一定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作出安全提示,给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