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少年结伴游泳1人溺亡 同伴隐实情父母被判担责
作者: 戴后张英莲
中国法院网讯 3少年结伴去河中游泳,其中1人因不识水性而沉入河中,两个同伴施救未果,上岸后将遇难者衣服扔到草丛中离开,遇难者家长询问时还隐瞒实情,不予承认。1月7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某、李某的法定代理人王四胜、李太平于10日内各赔偿原告施泾余、陈世英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3.2万余元中的10%即1.32万余元,同时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李某、施某均系初中学生。2008年6月6日下午,王、李二人邀施某一同玩耍,3人先到溜冰场溜冰,后又来到泾县县城边青弋江南门段河中游泳,王某、李某先后下水,施某也跟着脱衣走入河中,并对王某讲:“我不会游泳,你教我游。”王某边游边向施某讲解,约二、三分钟后,见施某两手在水中扑腾,要往下沉,王某便伸手去拉但未能救出施某,遂叫李某去找木棍,李某先后找了一短一长二根木棍交给王某,王某将木棍给施某,施某未能接到,后来就在离岸边不太远的地方沉入水中。王、李二人上岸后将施某的衣服扔到大石头后面的草丛中离开。施某的父母见儿子未回家,四处寻找却毫无结果。6月8日上午,当地群众发现施某的尸体后报警。6月9日,施某的父母找到王某和李某,但二人均不承认当日曾与施某共同游泳。6月10日,公安人员找到王某、李某进行调查,二人才先后道出实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不识水性,应能预见下河游泳存在危险性,但因其疏忽大意等原因而造成溺水身亡,二原告作为施某的监护人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二被告王某、李某擅自邀施某外出玩耍并结伴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二被告与施某3人之间相互形成了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求助义务。虽然在施某溺水过程中二被告进行了施救,但是在未能救出施某的情况下,作为中学生的二被告应该积极地进行呼喊求援,然而他们不仅未呼救,反而将施某衣服隐藏起来,隐瞒事实,致使救援时机可能丧失,二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二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二被告造成的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