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违法
本人2003年投资一酒店,经出租人同意在原酒楼一楼平台上增加餐厅,建设手续由出租人负责办理,后建设手续未办理,房屋也建好了。租赁合同是03年10月1日到07年9月30日止。由于投资返还总是协商未果。起诉到中级法院,中院09年4月判决出租人败诉,赔偿我95万元。出租人不服上诉至省高院,在二审审理期,出租人以增加房屋无手续举报规划部门。房屋建成已达6年之久,而且房屋已给出租人收回,规划部门于今年8月18日对我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请问规划部门是不时属于行政不作为违法,我该怎么办,请求帮助。
律师解答:
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和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不作为的构成: 1.不作为的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2.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 没有履行 能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