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不能轻易“废标”

大律师网 2017-10-23    0人已阅读
导读:【废标】不能轻易“废标” 按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标书不予受理,那么就说明受理的标书全是按规定密封的,但是在开标现场还要履行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密封情况这一程序,那么如果在这一环节又发现标书密

【废标】不能轻易“废标”

按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标书不予受理,那么就说明受理的标书全是按规定密封的,但是在开标现场还要履行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密封情况这一程序,那么如果在这一环节又发现标书密封不符合规定,是否前后矛盾,该如何处理

没承想一个标书密封的问题居然在BBS上讨论成有史以来最热烈的状况。共跟贴26次。差不多算作史无前列了。

其实这个文章的问题不难理解,即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那么,你受理了,开标时现场又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发现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该如何办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对于这个内容,相信投标人、招标人、公证人都是很明白的。它是为防止在递交标书后到开标时这个时间内由招标人保管不当而发生问题。《招标投标法》出台前大家还都是习惯头天接受投标文件,由公证人或监督人贴封条,第二天开标,所以这句话至关重要。

现在其实工作中,递交的标书肯定是密封了的,递交后放在醒目处,所以一般不会发生由招标人保管不当引起破损、报价失密等情况。为避免发生现场检验的意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时应认真、负责的检查密封情况,该有启封章的要看启封章,该有项目名称的、投标人名称的都要看仔细,提前提醒投标人有问题赶快修正。那么既然你已经接受了,你就有保管责任了,如果出现问题发生投诉少不了你。所以我一直在讲工作中每个环节都应有认真负责的态度,不得马虎。

文章楼主说的情况肯定是密封了,所以代理机构收了,只不过是密封的不是很规范,而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找到不规范的地方了。这就麻烦了。

这里有二个词:一个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里的确认无误,它是指密封情况,所以,密封了而只是没有招标文件规定的那么细致,在认定不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偏差时,还是可以参加开标的,不然对投标人和招标人都没有任何好处,尤其是在没有几家人投标时。还有一个是几个法规里的不予受理即你不要接收,收之前要看仔细,如果收了又发生问题,说了归齐还是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不予受理是接收投标时,确认无误是开标会议开始拆标前,责任是不一样的,前一个是投标人自己的责任,后一个就是代理机构的责任了。

其实,对于标书密封情况在现实工作当中肯定还是要灵活掌握的。例如,象那种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两层的只封了一层,这个还是开标后才能发现,其实现场已经到人了,收下了,也就没有不接受而邮寄回去的问题,依我看接受下来开标没有什么问题。类似情况很多,况且有时招标文件在文字上的描述对于众多投标人来讲,相互的理解也不一定都一致,现场大家互验一下,确认没有问题就可以正常开标了。所以开标现场当场互验也是必要的,即使有些小缺陷,通过互验大家都没有了疑问,或者有些小疑问但并没有实质性投标文件的改变,还是可以当场解决后接受投标和正常开标的。而且,那时候如果是投标人代表不依不饶的非得把别人挤出去,也显得有失风度,一般大家都会认可,当场解决省却过后的麻烦。

如果连工程项目名称都写错了,或要求加盖公章而没有盖,或没包起来已经散了,我看谁说也不行了,肯定是不能参与开标了。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代理机构已经接收了的,你的责任不小,估计得给予投标人补偿了。

还是那句话,不能轻易把别人辛辛苦苦个数月的工作一个密封不到位就废掉,应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该认真核对密封状况,发现问题在投标文件递交时提前提醒投标人。真正做到认真负责,项目操作才能避免失误。真的在临开标了才发现,也还是可以解决的,看问题发生的具体情况分别对待,象那些不影响投标的小缺陷要与监督人协商尽快现场解决,只要投标人认可,当然希望投标人的劳动不要轻易废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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