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工程招标评标工作具有法定性
1、评标委员会是承担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的唯一组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主体、组成结构、组建方式、以及回避和保密的要求。
即: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项目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同时还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这就告诉了人们,评标委员会一经组成即具有法定评标地位,其他组织不能代替。其来源必须是从政府的专家名册和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产生,其他渠道产生的评标委员会是非法的。
2、评标委员会的任务是明确而单一的
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一般根据业主提出的招标内容决定,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合格中标侯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这一工作任务在招标投标法律中规定的十分明确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