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未登记】由于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有效
王某因经营需要17万进货款,经协商,夏某同意借款17万给王某用来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要王某提供抵押。王某的一亲戚陈某碍于面子,不好推却,就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王某的借款抵押,并与夏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由于经营不善,王某6个月后未能归还借款,夏某持借款抵押合同要求陈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陈某认为借款人是王某,与自己无关。无奈夏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返还借款,陈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向夏某借款17万元,有借款合同为证;同时陈某为该借款将自己的房地设定抵押,并签订了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法院判决:1、王某在判决生效后10内归还夏某借款17万元;2、陈某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评析】
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借款法律关系,一个是抵押担保法律关系。
1、就借款法律关系而言,依照《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夏某提供17万元的借款,王某收到17万元借款,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
2、就抵押担保法律关系而言,夏某与陈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因违法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而无效,其抵押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陈某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抵押财产实质上就是不动产,主要包括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等。
上述财产在办理抵押时,必须经过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
本案中,该借款抵押合同本身成立,但合同还没生效,法律当然不保护未生效的抵押合同,所以陈某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