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关于芜湖市招标采购活动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加强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招标采购合同履约率,确保资金运转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履约保证金是业主单位为保护其在履约过程中免遭因中标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设置的经济责任担保制度。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依招标文件约定的金额缴纳。履约保证金以转帐、电汇、银行汇票或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等形式缴纳。
第三条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以下简称“代理处”)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般按照中标或成交金额的5%~10%缴纳。
第四条市财政局设立履约保证金专户,并负责该专户的监管。凡由代理处组织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均应存入该专户。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管理坚持按照约定标准收取、规范管理、及时退付等原则。
第六条 第六条中标人在项目中标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汇入履约保证金专户。其所缴纳的该项目投标保证金、诚信保证金自动转作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需补齐差额。中标人凭银行转账凭证换取履约保证金收据,领取中标通知书。
第七条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凭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缴纳收据与业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的退付程序为:项目实施完毕,经验收合格的,中标人凭项目合同、业主单位签署的验收报告(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提出退付申请,代理处审核后,直接退付中标人。
第九条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时,业主单位要如实反映中标人履约情况,以保证业主单位利益不受损失,防止随意侵害中标人利益行为发生。验收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客观公正。
第十条履约保证金退回金额为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履约保证金本息,存在扣罚情况的按照扣罚后的金额计算。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在中标人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之外,不得另行要求中标人缴纳具有履约保证金性质的其他款项或以此为由拒绝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芜湖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委办(以下简称“管委办”)对履约保证金收退情况等日常管理进行核查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管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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