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再谈中国律师等级制
摘要
再谈中国律师等级制 廖旭东 2008年3月9日,我在 博客中,首发 重构中国律师等级制 一文,提出: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至今,已有二十年了,以律师职称构建的律师等级制,已不太适应当前中国律师的发展的需要,重构中国律师等级制十分必要。并建议中国律师应设下列三等六级:大律师:一级、二级;...
2008年3月9日,我在 博客中,首发 重构中国律师等级制 一文,提出: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至今,已有二十年了,以律师职称构建的律师等级制,已不太适应当前中国律师的发展的需要,重构中国律师等级制十分必要。并建议中国律师应设下列三等六级:
大律师:一级、二级;
高级律师:一级、二级;
律师:一级、二级 .
重构中国律师等级制 在网上发表后,引来不少网民的异议:
网民“依法折腾”不客气地说: 你的脑子里等级观念深厚,律师的等级不是官方评出来的,而是公民的口碑评出来的!
网民”法之奴”认为: 那是集权体制的产物,应该废除才对。律师就是律师,没有等级之分。
网民”自由老雁”留言: 等级观念深厚也。
2010年9月13日,冯建红在 检察日报 发表文章 出庭律师分等级惊起反对声一片 ,文中提及: 7月21日,海南省司法厅公布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出庭实行等级制度。在我省,执业律师可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凡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者,均可成为初级律师;初级律师执业满三年,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可成为中级律师;中级律师执业满八年且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的,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可成为高级律师。律师申请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资格,应当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初级律师只能限定在基层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中级律师不能在最高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组织实施。”
8月,在海南省律师协会的网站上,意见稿“向广大律师征询意见的通知”一度被放在醒目位置,并引发不少网民的强烈批评,因此,不久,这一条在修正稿中已经不存在了.
冯建红在文章中简要地介绍笔者的观点,并采用了 重构中国律师等级制 的相关内容.看过冯建红一文后,再次触发笔者对中国律师等级制的思考:
一.海南省司法厅提出的”律师等级制”方案之所以失败.原因有二:
1.修定律师等级制方案,省司法机关是没有权限的,应由全国人大修订 律师法 ,由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具体实施.
2.律师等级是表明律师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对律师专业水平的确认。但是,律师等级制决不可以限制律师的出庭权.
二.对中国律师有无划分等级制的必要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李京生律师认为: 律师业务基本是由市场调节的,当事人在选择律师上有很大的自由空间,没有分级的必要。
笔者却认为:对中国律师实施等级制完全有必要,
1.在中国,法官和检察官都已实行了等级制,作为同为法律人的律师同样也有必要实行等级制.
2.在中国律师中,客观存在综合能力的差异,律师等级制,可以作为当事人选择律师的参考之一,也有利于促进律师提高执业素质.
3,实行律师等级制,并不与现代民主平等思想相冲突.
三. 划分律师等级有无标准
有专家认为: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多数情况下,对律师的管理都是靠政策指导和律师自律实现的,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
对此,笔者不认同,笔者认为:评定律师等级,可以 律师的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