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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责任与相关责任的比较

大律师网 2017-11-04    0人已阅读
导读:【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与相关责任的比较 为了进一步认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和特征,有必要将其与其他责任形式进行比较研究。 1.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比较 ① 目的和功能方面。前者主要在于惩罚和制

【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与相关责任的比较

为了进一步认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和特征,有必要将其与其他责任形式进行比较研究。

1.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比较

① 目的和功能方面。前者主要在于惩罚和制裁严重的错误行为,后者主要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②构成要件方面。前者并不当然要求实际损害的发生,而强调加害人的主观恶意与过失,后者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适用的前提;③赔偿范围方面。惩罚性赔偿并不以实际损失为考量依据,补偿性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④当事人可否事先约定方面。合同法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损害赔偿,而且这种约定可能具有惩罚性,但这并不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能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也可能是由法官和陪审团决定的,但不可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2. 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别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人们所熟知的民事责任的一种,精神损害赔偿是

指公民因遭受侵权,所造成的心理上的痛苦或精神上、情绪上安定的丧失而获得的物质上的相应补偿。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二者的功能不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具有多元化,诸如惩罚、威慑、鼓励等。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被界定在补偿性赔偿的范畴之内,其功能主要表现在以有形财产的形式对受害人无形的精神上的损失进行弥补,使之恢复到原来状态。在我国现在的精神损害赔偿被认为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其原因主要在于对于它们之间功能认识不足。两者适用的目的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以惩戒加害者的加害行为为目的,重点考虑加害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主观恶意情况。精神损害行为的发生并不一定都由于加害人的恶意,也有可能是过失引起,在存在过失的情形下对加害人的惩罚是不必要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上的损失及.弥补精神和心灵上的痛苦,重在考虑受害人的精神受害程度。这是对同一损害行为从两种不同的角度进行救济,惩罚性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各司其职,并不能互相替代,在必要时还可以同时适用。赔偿范围的依据不同。精神损害的确定完全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权力,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以由法律、法规具体作出规定,也可以规定最高的限额或者赔偿的比例。

3. 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责任的区别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特征与行政罚款责任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例如

都是通过剥夺不法行为者的财产而给予一定的惩罚,但两者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主要有:责任适用的前提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恶意侵权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损失为前提,并以此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的依据;而行政罚款是因为责任人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只要存在违法行为,无论是否存在实际损失,行政机关都可以依法处以行政罚款。责任追究的强制性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只是给予受害人一种得到补救的权力,而没有给予其处罚他人的权力。受害人是否应当获得赔偿以及获得多大范围的赔偿,都应由法院来最终作出决定。在该赔偿制度中,是否追究责任是法律赋予受害人的一种权利。虽然最后赔偿数额的确定还需要经过法院判决,但责任是否追究取决于受害者的意思自治。而后者则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利,还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义务和职责,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权利,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不能惰于行使或放弃。行使权利的权利主体不同。惩罚性赔偿金的权利提起人及受益者为受相关行为损害的当事人,而行政罚款的处罚权人为国家行政机关,所获相关罚金要如数上缴国库。因此两者利益归属不同,前者归受害者更加具有利益相关性,能激励受害者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后者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的一种手段,必须由国家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执行,罚金都一律收归国库,受害人难以直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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