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营养费司法保护的情况
对于营养费的赔偿,我国在此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之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未作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没有规定,1992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没有专门规定营养费。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没有规定营养费。最早规定营养费的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但是,也没有提出具体的标准。此后,2001年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营养费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在以往的司法实务中,也缺乏对营养费赔偿权利的保护,造成了一些受害人的损害无法得以弥补,对受害人而言存在不公正、不合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提高,以及司法机关法官素质的提升,对一些涉及到营养费赔偿的案件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对营养费赔偿的需要,立足各地、各级人民法院有关营养费赔偿的司法实践,在本条对营养费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受害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贯彻本条的规定,对需要判决营养费赔偿的,依据本条的赔偿标准确定具体的营养费赔偿数额,判决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给付该具体的营养费赔偿数额,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