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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大律师网 2017-11-09    0人已阅读
导读:【投标书】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

【投标书】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授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 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银行出具的工程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30%,不足一年的工程资金到位率应达到50%;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七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发包:

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的专业要求,且只有2家以下潜在施工单位可供选择的;

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私人投资的工程,且属于非经营性自用的。

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第八条 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工程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九条 本省建筑业企业不须办理跨区手续可自行参与省内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地市对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可实行事后备案制;外省进入我省的施工企业,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可参加省内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投标企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地建筑市场进行投标活动。

第十条 工程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招标文件,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报名、递交投标申请书、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组建评标组织机构;

召开开标会议;

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有专门的工程招标组织机构;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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