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铺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租赁、购置商铺的人民币贷款。贷款对象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合伙人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
一、贷款条件如下: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有效居住身份;;
3、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4、资信良好,且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
5、所购置、租赁的商铺必须为现房;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
个人商铺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购置、租赁商铺所需资金总额的60%。
(1)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90%;
(2)以可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60%,如作抵押物的商铺为二手房,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50%;
(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贷款额不得超过租赁、购置商铺所需资金总额的50%;
(4)由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的,或由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置或租赁商铺所需资金总额的60%。
三、贷款期限:
用于购置商铺自用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一般为5年。用于租赁商铺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不得延长贷款期限。
四、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目前月利率为:5年以下(含5年)月利率4.425‰,5年以上月利率4.800‰。
五、贷款程序:
1、借款申请人填写《交通银行个人商铺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收入证明;
(2)购置租赁商铺协议;
(3)首期付款证明;
(4)贷款人认可的以抵、质押物或第三方保证;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贷款人调查、核实、审批贷款;
3、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手续,贷款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4、发放贷款;
5、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6、贷款本息结清,注销抵押登记、变更保险第一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