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非遗保护第一案“感情债”也可还
法院判定《乌苏里船歌》为对赫哲族民歌的“改编”,并支持了原告赫哲人要求标明歌曲来源的请求,从而也从法律上认定了遵从文艺“创作规律”并不是侵害民间文艺传承者权利的免责理由。由此可见,长期以来基于将民间文艺视为免费资源、漠视民间文艺传承者利益建立起来的文艺“创作规律”是该与时俱进作出调整.
2011年5月24日,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还有一周,离我国第六个“文化遗产日”也不到二十天,近年来引起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权第一案”有了结果:对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诉张艺谋、张伟平、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并没有侵犯“安顺地戏”的署名权,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停止发行该影片的诉求。
据中国法院网的报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顺地戏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应该给予高度的尊重与保护,这并无异议;但被告将真实存在的“安顺地戏”作为一种文艺创作素材用在影片《千里走单骑》作品中,就戏剧表演的配器及舞台形式加以一定的改动,使表现形式符合电影创作的需要,此种演绎拍摄手法符合电影创作规律。此外,被告主观上并无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客观上也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歪曲、贬损或者误导混淆的负面效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不可否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权利保护在我国仍旧是个未解的难题。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文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但法律规定不能溯及既往是个常识。那么,“感情受到伤害”的安顺人真的无法得到任何救济吗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民间文艺的民事性权利在我国是可以寻求法律保护的,这个问题在早些年的“乌苏里船歌”一案中已经遇到过,并有了司法答案。正如民间文艺的“采风”,在“乌苏里船歌”案之前也被文艺界认为符合长期以来形成的“创作规律”;但“采风”而来的民歌要么是民歌本身、要么是基于民歌改编的歌曲,因此,法院判定《乌苏里船歌》为对赫哲族民歌的“改编”,并支持了原告赫哲人要求标明歌曲来源的请求,从而也从法律上认定了遵从文艺“创作规律”并不是侵害民间文艺传承者权利的免责理由。由此可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长期以来基于将民间文艺视为免费资源、漠视民间文艺传承者利益建立起来的文艺“创作规律”是该与时俱进作出调整了。
“乌苏里船歌”一案的法院判决精神对于“千里走单骑”案来说应当同样适用。只不过前案争议的是单一完整的民间文艺改编歌曲,而《千里走单骑》电影作品是将安顺地戏作为素材贯穿始终,其使用民间艺术的方法更为复杂。就影片的内容来看,尽管争议的“安顺地戏”镜头时间不是很长,但其并不是简单、一带而过、不可避免地被采用的创作素材,而是贯穿电影作品的灵魂性主题,整部电影的故事都是围绕这种古老戏曲展开的。可以说,从形式到内涵,电影《千里走单骑》这种对民间文艺的使用都是实质性的,而且由于使用者误称之为“云南面具戏”,使得“安顺地戏”失去了向观众表明自己的名称身份来源的机会。尽管电影创作者依“创作规律”的确并无侵权的故意,但无论从民法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还是从著作权法确定的对民间文艺作品保护的规定来看,电影创作者也应当通过某种方式消除因对民间文艺传承者权益的忽视造成的不利影响。尽管这一义务因电影创作者本身的影响力而显得有些道义色彩,但其性质仍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事实上,作为民间文化传统和自然风光都独具特色的贵州,被影视作品张冠李戴不是第一次了,前几年的卖座大片《神话》也将其主要外景地黄果树瀑布景区想当然地划归云南,片尾向云南致谢而只字不提黄果树瀑布所在地贵州安顺。这两起张冠李戴事件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点:影片创作者都是业界著名的出品人和大牌的导演,而他们正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受益者,也常常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最大受害者。笔者认为,如果他们能够在影视创作中更加审慎地对待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民事权益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将对提升整个社会知识产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意识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