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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取得产权证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大律师网 2017-11-18    0人已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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