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特级
在运动训练、竞赛中死亡或成为植物人。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四肢大关节中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三者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
5.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重度运动障碍;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拄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4.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而致截瘫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5.双侧前臂缺失成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7. 心功能不全三级。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5.截瘫肌力3级;
6.偏瘫肌力3级;
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8.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能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 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
4. 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无光感,另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
6.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 0.1;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单肢瘫肌力二级;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2.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180天不恢复者;
13.拳击、胎拳道运动员致击醉病,100天不能恢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