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1、省医疗保障管理中心依照国家标准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的个人帐户。
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来源为: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和个人帐户资金的利息。
3、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具体比例为:
40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额的1%划入;
41周岁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额的2%划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养老金的5%划入,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月金额低于35元的,按35元划入。
4、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所有,只能用于本人医疗费支出,可以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5、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
6、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可依法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划归统筹基金。
参见:《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
执行日期:2000年9月4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补助资金
为了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启动阶段存在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积累少,患病后支付门诊费用困难,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阶段,除按《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划入个人帐户的资金外,再安排一部分个人帐户补助资金,按照省、部属驻榕单位参保人员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1、2001年具体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补助资金:
40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按人均300元划入;
41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按人均430元划入;
退休人员按人均550元划入。
2、个人帐户补助资金的来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依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个人帐户补助资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其他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帐户补助资金,可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或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参见:《福建省劳动者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补助资金的安排意见》
执行日期:200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