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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 2017-11-25    0人已阅读
导读:【风险保证金制度】关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或建“风险保证金制度” 本市建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制度,主要用于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退还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记者昨天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 《上

【风险保证金制度】关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或建“风险保证金制度”

本市建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制度,主要用于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退还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记者昨天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草案)》解读会上获悉,为防止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蒸发”,特在资金监管上设定了该条款。

据悉,该 《条例 (草案)》将提请于本月10日至11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

“凯恩口语”的 “人间蒸发”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为了防止经营性民办机构突然终止办学或卷款不知去向,损害受培训者权益, 《条例 (草案)》规定 “本市建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制度,主要用于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退还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据市教委主任薛明扬介绍,风险保证金归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所有,教育等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风险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条例 (草案)》授权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目前,市教委已经草拟《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风向保证金管理办法》,拟与立法同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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