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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免责条款免不了责工伤赔偿

大律师网 2017-11-26    0人已阅读
导读:2009年6月, 王某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协议规定王某应服从建筑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因安全问题引起的施工人员伤亡建筑公司概不负责。2009年7月23日晚上,王某在建筑公司承建的机修厂内
2009年6月, 王某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协议规定王某应服从建筑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因安全问题引起的施工人员伤亡建筑公司概不负责。2009年7月23日晚上,王某在建筑公司承建的机修厂内墙粉刷工程从事粉刷时,从天车上摔下致伤。王某向 2009年6月, 王某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协议规定王某应服从建筑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因安全问题引起的施工人员伤亡建筑公司概不负责。2009年7月23日晚上,王某在建筑公司承建的机修厂内墙粉刷工程从事粉刷时,从天车上摔下致伤。王某向建筑公司索赔,建筑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已写明施工人员伤亡公司概不负责为由,不同意赔偿。王某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建筑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评析:这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合同免责条款,逃避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案例。建筑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含有“工伤概不负责”等内容,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避应该承担的对施工人员的赔偿责任。那么,协议中存在这种免责条款,在发生事故时真的能免去用人单位的责任吗?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免责条款违反了上述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在发生事故时照样要对受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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