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此“定金”非彼“订金” 双倍返还没商量
近日,家住沂水县城的赵先生来到沂水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声称县城天一酒店缺乏诚信,不履行合同约定,致使自己和家人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了损失,要求工商部门帮助解决。
今年5月,赵先生在县城天一酒店缴纳200元预订了4桌订婚宴,并签订了预定单。订婚当日早上,赵先生打电话到餐厅确认包间号时,却被酒店告知当日的餐厅包间已经全部预定给旅行社了,并告诉赵先生可以等旅行团就餐结束后再开席。赵先生听后气愤不已,认为酒店已经收取定金、签订预定单,双方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就不能再接受另一方的约定,现在该酒店已经耽误了自己的事,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该酒店负责人承认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出现包间分别预定给两家的情况,但是酒店方认为预订单只是一个简单的收据,交付的预付款也只是订金而 已,只能退还赵先生现金200元。
沂水县工商局消保科执法人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耐心细致地向酒店负责人讲解:“定金”与“订金”仅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却大不相同,酒店为赵先生开具的“预订单”中,明确写明为“收取定金”,并且详细备注了订餐时间、包间房号和详细价格,具备了合同的构成要素,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消费者交付了定金,而商家没有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双倍返还定金。该酒店负责人学习到以上法律知识后,当场对赵先生表示歉意,并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元。至此,一场因不履行合同约定而引发的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消费者满意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