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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存问题的

大律师网 2017-12-02    0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赔偿案】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存问题的建议及对策 任何法律的选择都伴随着利益的冲突,法官选择法律,要透过法律的选择,体现出保护重点的不同,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对当事人要公正,二是符合一定的社会目

【人身损害赔偿案】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存问题的建议及对策

任何法律的选择都伴随着利益的冲突,法官选择法律,要透过法律的选择,体现出保护重点的不同,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对当事人要公正,二是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存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及对策以供商榷。

一、完善立法

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中最具实践性的一个问题,理论及实践中争议颇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解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任何法律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况且司法解释本身仍然存在一些概念不明,前后矛盾等问题,亟需通过完善立法予以解决。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使道路交通方面有了“基本法律”可依,但是如前所述,该法不可能在道路交通的损害赔偿方面作出详细的可操作的审判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再单独制定出有关道路交通的民事损害赔偿法。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司法裁判中所面临的新问题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例如在责任主体的认定方面,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与司法裁判的关系,车辆的扣留与否等方面作出一些既有原则性又较为具体的具有裁判操作性的规范。

在医疗损害赔偿方面

如前所述,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来调整完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有诸多不足,而在医疗损害赔偿方面,《民法通则》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医疗事故责任没有规定,因此有必要就医患类纠纷专门立法。在立法体例上,由全国人大单独制定一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医疗损害赔偿法》,或者在民法典巾设专章、专节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实体处理和程序作出单独规定,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在立法内容上,将医疗损害作为调整对象,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过失、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赔偿标准以及诉讼时效等内容。

在雇主赔偿责任方面

尽快制定《雇主赔偿法》,使雇主明了自己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充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权与健康权,也使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处理各种事件和纠纷时有法可依。在制定《雇主赔偿法》的过程中,应当修正司法解释中将替代责任与连带责任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中的不妥做法。

二、健全社会配套制度

目前,法律缺位已成为共识,法律规范存在缺陷已是现实,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理念正逐步成为共识,因此应考虑借助社会相关的制度以减少纠纷,力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建立完善的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等制度

《道路交通全法》实施以来,配套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却没有及时建立,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尤其是不少交通事故受伤者无法及时获得医疗费用,医院也陷入了被拖欠医疗费的尴尬处境,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建议国务院保监会应当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尽快建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保险机构的免责条款、赔偿责任的范围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赔偿的范围上,由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仅增加了赔偿的范围,也提高了赔偿的标准及数额,意味着保险机构将要承担较大数额的赔偿负担,因此,国家在保护弱者利益的同时,不应忽视保险机构的利益,最好能建立一个最高赔偿限额制度。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但是该制度目前很不完善,部分伤者的医疗费用悬而不决,使法律处于尴尬的境地。因此,建议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对基金的来源、基金组织的运作等方向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以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最大限度的给受害者以社会保障。

建立医疗过失保险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医疗机构承受的特殊职业风险日渐加重,不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医患关系的和谐。为确保损害赔偿能够实现以及医方的正常经营,可借鉴美国医疗过失的保险制度的方式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医疗过失保险制度的构建,不仅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而且需要劳动部门、金融机构、财政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努力、协调工作才能顺利实现。因此,在构建医疗过失保险制度中,可以分步骤进行:首先由某一卫生行政管理区域的所有医院根据规模大小、等级以及以往的医疗过失记录,定期向该卫生行政部门交纳一定费用,建立封闭性保险基金,泫基金可以由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当基金建成、运作成熟以后,交由国家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构建雇主责任险制度

虽然我国《保险法》50条、51条、92条从法律层面给责任保险提供了框架,但是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目前正处于建设期,建议我国的雇主责任和雇主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应该从制定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法规、将保险人承保的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以及规范雇佣合同三个方面着手。

另外,目前我国不应实行强制性的雇主责任保险,而应该以自愿为原则,雇主责任险可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形式,即建立“以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的体系,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来拓展雇主责任保险业务,扩大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提高我国工伤保障的保障水平,坚持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结合发展,共同打造我国的工伤保障体系。

三、强化司法调解的作用

司法调解是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的居中调和下,互谅互让,达成合意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在我国有着很深的文化底蕴,也被国外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从制度自身来讲,无论从保护私权的角度还是维护诉讼目的而言,都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司法调解的作用。尤其是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调解在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况且,当前有很多地方法院的经验可以借鉴,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都将调解作为诉讼过程中的必经程序。然而在强调调解重要性的同时,也要看到现存调解的弊端,正确处理作为必经程序的调解与调解自愿的关系,切忌一味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互谅互让”和牺牲精神,切实维护公平原则,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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