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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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高生律师武汉大学法学院毕业,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现为广州市仲裁委仲裁员,人事法务专家。办理贩毒、故意伤害杀人、抢劫抢夺、诈骗走私、非法拘禁绑架、取保候审案200余件,办理婚姻继承、交通工伤事故、劳动合同经济合同案1000余件,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法学功底扎实."诚信-务实-高效-便捷"是其一惯服务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其坚守的一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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