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分配中涉及的问题有哪些
1、死者生前的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偿还债务的主张,包括申请财产保全。有人认为可以,而且债权人应优先于法定继承人受偿,法理依据是恢复原状原则,我国继承法亦规定死者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前必须先以遗产清偿债务。因此,死者的债权人也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之一。笔者认为不妥,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关系性质,既不是死者生前财产,其分配主体中也没有死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决定了该款专属于其近亲属。该款不属于死者支配,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2、死亡赔偿金获得者应否对死者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遗产继承人在其所获遗产范围内对死者生前的债务负偿还责任,死亡赔偿金是死者亲属应得的经济补偿,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是遗产,不属我国法律规定的遗产范畴。法律未规定死亡赔偿金获得者对死者债务承担责任。
3、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意愿确定权利人或作为其遗产进行分配呢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行为。死者生前的财产,死后性质即转变为死者的遗产,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死者的遗产,死者生前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双方协议约定,义务主体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全部费用为如50万元,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赔偿金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应包括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应由死者的配偶、子女及被抚养人合理分割。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剩余部分公平分割。本文所称死亡赔偿金即为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列的赔偿金。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易德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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