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协商代表是否有义务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

大律师网 2017-12-07    0人已阅读
导读: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主要是依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主要是依据《》,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主要都是依据《》进行保护的。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集体协商代表,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指派或选举产生,是权利义务双方,因此受到劳动合同约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