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最高】关于我市在全省率先实施最低价评标法
近日,市建委相关部门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及评标办法(试行)》,这标志着倍受关注的“最低价评标法”在我市正式启动。我市在全省率先实施该办法,此举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工程管理。
最低价评标法的具体做法是:通过严格的资格预审确定有效投标人,确定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控制价95%的为有效投标报价),将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最低报价排序第一,评委依次评审最低报价,产生中标人。
与以往评标法相比最低价评标法有以下四个优点:一是最低价排序第一,评标与平均报价无关,从规则上解除了围标的动因,采用与平均报价无关的最低价评标法,既可解除围标之痛,又无操纵标底之短;二是投标报价无下限,第一次突显了投标人自主报价的重要性;三是低价风险保证金制度,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四是中标价即合同价,强化了投标报价的法律地位。
我市在推出最低价评标法的同时,围绕最低投标报价设置了三道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项目总价2%,最高8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价5%~10%;低价风险保证金,报价小于0.85M值时(M为最高控制价),与0.85M值的差额。设置这三道保证金的意义重大,尤其是低价风险保证金,对处置和识别“低于成本”这一世界级难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既然是最低价中标,势必要维护报价的严肃性,投标人要对自己的报价负责,“自主报价,自负盈亏”,中标价即合同价,无特殊情况,合同价即竣工结算价。改变了以往竞标不竞价的状况。文件对履约中造价变更作了严格规定:单项造价变更超过中标价1%或5万元人民币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说明理由,并由招标人及时办理追加项目投资的批准文件。
办法还对工程质量和履约质量问题,从业主、承包商、监理、行政监管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详细规定,强调了招标工程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投标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中标人对工程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