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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招投标市场中的诚信危机

大律师网 2017-12-09    0人已阅读
导读:【招投标】目前招投标市场中的诚信危机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体系中的主要当事人有建设业主、投标人、招标代理、造价编审、监理单位、行政监督机构。每一项招投标活动,只要这些参与的当事人中有一方有失信行为,就可

【招投标】目前招投标市场中的诚信危机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体系中的主要当事人有建设业主、投标人、招标代理、造价编审、监理单位、行政监督机构。每一项招投标活动,只要这些参与的当事人中有一方有失信行为,就可能导致整个招投标活动呈现不公平,使其他守信者成为“受害者”。根据多年的观察调研,本人对各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归纳了一下。

建设业主失信行为表现为:立项审批时故意少报面积及压缩投资估算,以规避招标;工程款不到位,明确要求投标人垫资;招标后,要求二次下浮,签订阴阳合同;公开招标中,故意提高招标条件排挤潜在投标人;将包含在工程总包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业主自主发包,如门窗、涂料、水电等;工程竣工不结算,拖欠工程款等行为。

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表现为:投标报名时,拉帮结派,搞围标,挂靠和租借资质;投标时,串标抬价或排挤其他投标人;施工时,工程偷工减料;承诺不兑现;以停止施工相威胁,强行变更;结算时,勾结编审人员,高估冒算。

招标代理的失信行为表现为:无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制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时,过分迎合业主意愿,为个别投标人“量体裁衣”;欺上瞒下,背着业主,勾结投标人,暗箱操作;招标文件条款不清,模棱两可,对不同的投标人以不同解释,执行不同标准等行为。

造价编审的失信行为表现为:工程预算编制时,经业主授意过份压低造价,也有的与投标人串通故意做高预算;结算审计时,难以保证审计独立性,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监理单位的失信行为表现为:对业主,监理有时只流于形式;对施工单位发挥过多的“同情心”,使工程量变更签证,成为中标人追加利润的途径。

行政监督机构的失信行为表现为:不按制度办事;对同一性质的不同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处罚轻重不同,即执行标准不同;任意开口子;疏于管理,对违规行为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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