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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12-10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4]224号 【发布日期】2004-12-28 【生效日期】2004-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4]224号 【发布日期】2004-12-28 【生效日期】2004-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24号) 各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4]224号
【发布日期】2004-12-28
【生效日期】2004-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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