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政府投资的;
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国有企业投资的;
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实行年度验审制度。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筑许可证;
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但对单位工程,除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其他不得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3个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确定招标组织者;
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
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十六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申请进行审查,在收件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项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工程量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