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居间人提供信息不真实应承担何种

大律师网 2017-12-11    0人已阅读
导读: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男,32岁,某货运信息部业主。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人)某矿业有限公司。 2005年7月3日,被申诉人某矿业有限公司有一部分生铁要运往某县,委托申诉人马某联系并提出付酬50元。当日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男,32岁,某货运信息部业主。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人)某矿业有限公司。

2005年7月3日,被申诉人某矿业有限公司有一部分生铁要运往某县,委托申诉人马某联系并提出付酬50元。当日马某从一信息部联系到一辆货车,车主自称是某地从事运输的司机刘某。经协商,由马某提供了一份平罗县某某货运信息部格式货动协议书,其中约定:刘某将某矿业有限公司价值2.8万元的面包铁(生铁)运往某县,运费每吨150元,货到付清运费,运输期限为2005年7月3日至7月5日。合同签订后,某矿业有限公司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刘某,但在合理期限内,刘某并未将货物运到。马某已无法联系刘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刘某所留地址、证件等均系伪造,致使某矿业有限公司货物被骗。该公司将马某诉诸法院,请求送信赔偿其货物损失2.8万元。

二、分歧意见

如何处理本案存在以下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仅收取了50元的报酬,要其赔偿2.8万元的货物损失显失公平,应当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判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作为居间人未能为某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真实信息,造成了该公司的损失,对此马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某矿业有限公司也未尽到审查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马某为某矿业有限公司提供信息介绍承运人,两者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其有义务将所介绍的承运人的真实情况查证核实,并提供真实的信息,因其未做到这一点,给被申诉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一审法院意见

因马某未能尽到相关审查义务,没有全面履行居间合同,应当承担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故对该公司要求马某赔偿2.8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四、检察机关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此案终止审查。(本案例由平罗县检察院夏明、安宁提供)

五、评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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