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是指国家运用国家权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国家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保护消费者的专门法律,为消费者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另外于2003年1月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消费者权利,如:获得有关知识权、商家承诺视同约定权。目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我国重点突出消费者以下权利:(1)选择权。选择权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的基本保证。(2)公平交易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3)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一是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二是财产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4)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避免因盲目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法律保障。(5)索赔权。索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救济权,使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经营者的赔偿,既是对消费者的适当补偿,同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开创性地设立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6)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受尊重权应突出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坚决制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其的保护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是基本的法定权利,是一种狭义上的概念。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的概念。
国家的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严格履行职责,工商、技监、物价、卫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有效做好市场监管,产品质量抽检报告,物价的核定等法律程序。
国家的司法部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力的直接部门,应当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专门法庭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保护,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诉讼程序以及相关证据和证明的说明,降低诉讼成本,快捷、高效审理诉讼,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合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