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欧盟的食品召回体系简介
欧盟于2002年1月制定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78/2002号法规,该法规就是著名的《通用食品法》。在产品召回方面,欧盟虽不像美国有明确的等级划分,但在确定食品是否安全或对健康有危害的问题上,欧盟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章程(EC)第178/2002号中作了详尽的规定。此外,该章程对食品经营者在召回行动中的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果一个食品经营者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所经销的或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则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通过发布追溯缺陷产品所需的有关信息,从有关市场上召回这些产品。这些食品即使是由食品源头经营者直接控制着,经营者仍应通知监督管理部门。
如果产品已经到了消费者手中,经营者应准确有效地通知消费者召回的理由。在其他措施对消费者不能起到足够的健康保护时,可从消费者处直接召回产品。为了防止、减少或消除来自食品的风险,食品经营者应与监督管理部门通力合作,不得阻拦其他人与主管部门合作。另外欧盟还建立了食品危害快速预警系统,制定了一系列相应措施和程序,以期阻断缺陷食品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将其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欧盟要求,自2005年起,对于任何在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食品生产企业都被强制性要求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EC178条款19和20分别规定了食品和饲料行业经营者的责任,规定如果经营者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所进口、生产、加工、制造或流通的食品或饲料不符合食品或饲料安全要求,应该立即采取行动将可疑产品从市场上撤回,并通知相关机构或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