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9]289号 【发布日期】1999-12-15 【生效日期】1999-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1999年12月15日财税字〔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总署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9]289号
【发布日期】1999-12-15
【生效日期】1999-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1999年12月15日财税字〔1999〕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出口计划内的一般贸易出口柴油恢复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退税率为13%;消费税按照法定税额退(免)税。
二、柴油出口退税政策从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执行,具体执行时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1999年12月1日及以后向海关报关并出口的柴油,海关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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