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闽北首例旅游意外保险案审结老人获赔4万多

大律师网 2017-12-15    0人已阅读
导读:闽北首例旅游意外保险案审结老人获赔4万多 近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武夷山某旅行社上诉请求,责令其赔偿古稀老人郑以林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等,共计

闽北首例旅游意外保险案审结老人获赔4万多

近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武夷山某旅行社上诉请求,责令其赔偿古稀老人郑以林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等,共计4.69万余元。至此,备受旅游界关注,长达1年半的郑老汉旅游维权案审结,并给人们留下许多深思。

2005年10月27日,家住武夷山市星村镇朝阳村的68岁老人郑以林,与武夷山某旅行社签订了《武夷山国内组团标准合同》,缴纳的1940元团费中含旅游者个人人身伤害意外保险,但订立合同时,该旅行社没有向郑老汉推荐且未给老人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随后,老人于当年11月4日高兴地参加了武夷山—北京双飞五日游。11月7日上午9时许,老人在北京旅游时,在旅游车上吃馒头被噎发病。在突发事件面前,导游没有及时叫来救护车将老人送往医院救治,而是继续带领游客往圆明园景点旅游,把急需救治的老人扔在车上不管。在同团游客的催促下,直至下午2点57分才将老人送往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医治,结果延误了医疗抢救时间,导致了老人病情恶化,诊断为右侧脑梗塞,溶栓术后并发脑出血、左肘皮擦伤。11月8日,郑老汉女儿与武夷山某旅行社总经理赶至北京。经手术,老人在儿女及医护人员陪同下,乘火车回到武夷山,继续治疗,至12月11日出院时仍为半身瘫,总共花医疗费4.5万余元。

随后,老人将武夷山某旅行社告上法庭。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及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某旅行社导游在老人发生意外的情形下,未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未履行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义务。同时,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这表明旅行社有法定附随义务。而武夷山某旅行社在与郑老汉签订合同时没有向其推荐并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其旅游服务行为不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也违反了法定义务,已构成违约,郑老汉的人身意外伤害损失应得到赔偿。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旅游意外保险侵权案。旅游意外保险是强制保险,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出发前给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其费用已经包含在旅游者交纳的旅游费用中,若不履行此项义务,旅行社则属于违约行为。

据了解,目前,许多旅行社在组织出游时,一般只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而未推荐并帮助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或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一旦出现旅游意外,这些旅行社便张皇失措,不仅得不到有关承保公司的一分钱赔偿,而且还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加重了企业负担,有的甚至陷入困境。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