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金融消费者之知情权,即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金融商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称谓及含义,学界认识并不统一。有人称之为“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指金融消费者及时获取与消费有关的、真实、准确、全面信息的权利。还有人提出,知情权,包括知悉、获取两层含义。知悉即主观上知晓,而获取即主动索取,因而强调应赋予金融消费者咨询权。
应按大多数人习惯的称谓并按法律对知情权的规定来定义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这样更容易取得共识,避免不必要的学术纷争。消费者的知情权强调的不是消费者主观上要不要知晓或获取相关信息,而是消费者在客观上知晓相关信息的能力和条件,即通过相对人之告知义务,结合消费者自身之认知能力,确保消费者在客观上能够知晓相关信息。对消费者在客观上是否具备知晓相关信息的条件和能力,其他人能够做出客观而清晰的判断,但是对消费者在主观上是否已经知晓或是否想要知晓,除其本人外,无人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赋予金融消费者的咨询权,并不一定能增加消费者知晓之信息的内容,反而易使金融机构获得不问即可以不答的借口,从而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
是否知晓某商品或服务之相关信息,必然会影响消费者是否消费、怎样消费的决策,因此,是否知情,对潜在的消费者能否变为现实的消费者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加以特殊立法保护,是由金融商品与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技术化特性决定的。消费者知情权对于消费者的重要性与其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呈正比例关系。在传统的一般交易中,由于作为消费对象的商品与服务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较低,消费者易于知晓,对消费者的认知能力要求也较低,消费者的知情权显得并不重要。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正是由于商品或服务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才出现了知情权这个倾斜性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概念,以纠正专业化、技术化带来的消费者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的实质的不公正。在金融交易中,因金融商品与金融服务非常专业化、技术化的特性,没有金融机构客观、真实、全面的信息告知或者金融消费者本身不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其很难知晓专业化、技术化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确切含义,因此,没有知情权,金融消费者很难就是否消费、怎样消费金融商品或服务做出合理的选择,在金融交易中,也就更容易遭受实质的不公正。
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通常是通过赋予金融机构告知义务来实现的,即要求金融机构作为提供信息的一方,负担信息传递的义务,强制金融机构披露相关信息,金融机构应向金融消费者告知其商品或服务真实、完整的情况,提供使其能充分了解有关情况的便利。此外,金融机构应本着对金融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在出售专业性、技术性强,风险性高的金融产品之前,关注具体的金融消费者在客观上的认知能力,如果确认该金融消费者对所要消费的产品不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应建议其不要做出消费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