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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约保证金该不该交纳?

大律师网 2017-12-18    0人已阅读
导读:【履约保证金退还】关于履约保证金该不该交纳 履约保证金该不该交纳这是我市某企业职工陈先生近日向本报“党报热线”反映的问题。 今年3月,小陈进入某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当日,小陈被要

【履约保证金退还】关于履约保证金该不该交纳

履约保证金该不该交纳这是我市某企业职工陈先生近日向本报“党报热线”反映的问题。

今年3月,小陈进入某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当日,小陈被要求向企业交纳1000元履约保证金。

工作数月后,小陈感觉这份工作并不适合自己,遂向单位提出辞职。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时,企业人事部门告知小陈,因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小陈此时辞职,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先前交纳的1000元履约保证金公司不予退还。小陈感到很不解,认为企业的做法违法。

记者随后走访了市劳动保障部门,该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小陈认为“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属违法行为”是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该企业以“履约保证金”的名义向小陈收取1000元,属于“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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