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澳大利亚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在仿效美国反托拉斯法基础上,澳大利亚于1974年制定了《贸易惯例法》,目的是通过促进竞争和公平交易以及保护消费者,提高澳大利亚人民的生活水平。 《贸易惯例法》内容丰富,涉及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共有12章173条,包括: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行业准人、限制竞争的行为、消费者保护、执行与救济、限制竞争行为的申报与豁免、限制转售价格、复议、国际货物运输、过渡期内的规定等内容。实际上该法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一身,形成了澳大利亚特有的竞争法模式。澳大利亚竞争执法机构即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认为,该国竞争法模式的特点是:在反垄断方面,以全面禁止各种限制竞争行为为基础,辅之以适当的公共利益豁免;在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方面,全面禁止误导消费者和欺诈等行为。
自1974年以来,澳大利亚通过修正案和其他立法对《贸易惯例法》进行了37次修订,最新一次修订是2001年7月26日,但其法律结构和内容没有根本性变化,仍然是澳大利亚竞争法体系的主干。近年来,随着自然垄断行业的放松管制,澳大利亚出台了一系列行业改革和监管法律,如1983年《价格监管法》、1989年《邮政法》、1992年《广播电视服务法》、1997年《电信法》。这些法与《贸易惯例法》共同构威澳大利亚的竞争法体系。同时,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也有立法权,如新南威尔士州议会1987年颁布实施了《公平交易法》。各州的反垄断立法也是澳大利亚竞争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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