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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大律师网 2017-12-23    0人已阅读
导读:【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应包括以下五个要素: 第一,在有关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方或加害方应该是学生。作为未成年人伤害事故主体的学生有时作为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应包括以下五个要素:

第一,在有关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方或加害方应该是学生。作为未成年人伤害事故主体的学生有时作为受害人,也有时可能成为加害人。学生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是应当受到救济的人。关于学生概念的范围,如前文所述。

第二,在有关人身损害赔偿中须有伤害结果发生。按照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伤害结果应该局限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就是说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事故,一般来说不包括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也不包括财产上所受到的损害,只包括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伤害事故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疏于教育管理保护行为有因果关系。例如:小娜原来是北京市某中学的高二学生,2003年10月15日,在学校化学课上做实验时,不幸被实验桌上的酒精灯烧伤下巴和脖子,经诊断属深Ⅱ度烧伤。当时的实验是小娜等学生在文理科分班后的第一次实验,实验前,因为时间紧,学校老师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也没有给学生分组、安排座位,管理混乱。还有一点是,由于当时实验器材的缺失,小娜做实验时没有垫在酒精灯下的木块,不得不用烧杯去垫酒精灯,老师却没有及时制止,最后导致烧杯被碰,酒精灯倒后发生以外事故。崇文区教委认为,“在实验中,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学生用烧杯垫酒精灯的做法……学校应负一定的责任。”小娜的父母与校方在崇文法院对簿公堂,他们要求学校赔偿其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01720元。在这个案例中,学生小娜的意外事故就是因学校未履行职责所导致,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疏于教育管理保护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四,伤害事故结果的发生须学校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过错”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已发生的后果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学校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应通过一个较为客观的标准来衡量。如果属故意,则学校应当对其行为后果已认识或预见,却存在希望或放任该行为后果发生之主观心理状态。在因体罚等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下,故意是比较容易判断的。在教师用锥子在学生脸上刻“贼”字、罚学生吃大便、苍蝇、一耳光打得学生耳膜外穿孔伤、为让学生体验邱少云的英雄气概而将学生烧伤、要求“不听话”的学生用刀片刮脸皮等情况下,学校“没想到会出现这样严重的伤害后果”的辩解,并不是其对行为后果已认识或预见的有效辩解。而对于过失的认定,“如果一个人不遵守他的‘注意义务’,而且从客观上看,并没有像‘一个合理和谨慎的人’那样行为,他就是有过失的。”

可见,学校的过失责任与他的“相当注意义务”是分不开的。所谓学校的注意义务,就是《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种注意义务的性质,应当是界定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是一种很高的注意义务。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的管理人,对自己学生的安全和健康保持高度的注意,以防止发生损害事故。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这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就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就应当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例如,学校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殊体制、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教师及其其他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以至发生严重后果。这些都是学校违反了对学生所应承担的职责,违反了其法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违法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失。

第五,从时间和地点上看,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首先,教育教学活动应当是学校组织的,一般发生在校园,但是学校在校外组织的这种教育教学活动,也应当包括在内。如学校组织活动的体育场馆、电影院、展览馆、礼堂等。其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因而,学生伤害事故不局限在校园。这也是将学生伤害事故称之为校园事故不甚妥当的原因之一。其次,学生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采用“门至门”的原则,例如:寄宿生从其走进校门一直到放假或者法定节假日其走出校门的期间,走读生从每天上午或者下午其进入校门到走出校门期间,幼儿从有其家长将其交给幼儿园教师到家长将其从园中领走期间,学校组织的活动从学生来到指定的集合地点到活动结束离开活动地点期间,等等;就是学生从进校门到出校门期间参加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其例外的情况是,学校组织的校外的活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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