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509号 【发布日期】1989-11-20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卷烟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89年11月20日(89)国税流字第509号) 各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509号
【发布日期】1989-11-20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卷烟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89年11月20日(89)国税流字第5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经调查测算,现将卷烟出口退税率核定为58.66%,从1989年1月1日起一律按此退税率和出口卷烟的出厂价计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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