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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和学生参

大律师网 2017-12-27    0人已阅读
导读:【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和学生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由于学校伤害事故很难完全避免,如果没有转移风险的机制,正像有的人所说的那样,教师就成了危险职业。如果这样,教育活动就会受到很大制约,素

【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和学生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由于学校伤害事故很难完全避免,如果没有转移风险的机制,正像有的人所说的那样,教师就成了危险职业。如果这样,教育活动就会受到很大制约,素质教育将难以开展。因此,转移学校的教育风险,是走出学校面临的学生伤害事故困境的一条出路。其他一些国家如加拿大、德国等国政府在保险制度中专门设立学校责任保险来转移学校教育风险。2001年我国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从单位责任险种中开发出学校责任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率先与上海市政府合作设立并承保了学校责任险,进行了社会效益非常显著的尝试。

其具体做法是:“以市或者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其责任投保。”由上海市教委认定为符合上海市学校设置条件、经上海市区县政府正式批准的中小学校,按照在册学生人数投保。在上海市教委统一组织下,由市政府出资为全市3000所中小学校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了学校责任险,以每生每学年3元的保险金计算,保障每生每年累计可获得赔偿限额20万元。如学校发生学生重大集体伤害事故,每个学校每次可获得最高理赔额300万元

为了增强学校承担学生伤害责任的能力,要求“学校有条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针对我国中小学实行省、地、县分级管理以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的情况,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情况,鼓励中小学投保学校责任险。既可以按照上海模式,统一为其辖区内的公办中小学校向保险公司投保学校责任险,也可以鼓励那些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中小学校自行投保学校责任险。通过转移学校教育风险,减轻中小学的办学风险。学校责任险并不只限于中小学校,高等学校也应当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投保学校责任险。

学生意外伤害险是由学生或其家长出钱,为自己的人身安全向保险公司买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导致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作出赔偿。学生意外伤害险,属于自然人的人寿险范畴,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特定的,应当遵循保险自愿的原则进行,学校不能强迫学生或其家长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

无论是提倡学生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还是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学校都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代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保险公司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应由学生家长在自愿的前提下,由学生或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或者由保险公司到学校向学生直接收取。学校除提供便利外,不得直接参与办理工作,不能代收保险费,也不能收取代办费等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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