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赔偿】旅客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和处理
某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在民法上常常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此种现象被称为“责任竞合”。同一违法行为,既符合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法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会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种现象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是不可避免的。它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法既各自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
具体而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有如下四种: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
2、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所谓的“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即“违约性的侵权行为”。
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授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
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立法上有三种模式:以法国民法为代表的禁止竞合模式、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允许竞合模式和以英国民法为代表的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实际上,同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的要件、又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时,受害人主张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都有法律依据,自然应该允许受害人选择。“不宜认为契约责任当然排除侵权责任,否则将产生不利于债权人之严重后果,此在侵害他人身体或者健康之情形最为显著。我国法律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一方面,受害人虽能选择请求权,却不能在法律上同时实现两项请求权,因为实现两项请求权就意味着受害人将获得双重赔偿,不法行为人将负有双重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当事人选择请求权也要受到一定限制,如果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只能产生一种责任,排除责任竞合的发生,那么就应遵守法律的这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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