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条件下技术标准垄断带来的反垄断法新课题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①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② 是为了“预先减少人类之间或技术之间重复活动的不确定性并降低成本而共同自愿接受”③ 的规则。在传统意义上,标准是公知领域的技术与知识,多体现为对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是对大量产品技术先进性与可靠性的认可,目的在于为人们提供平均的判断尺度,一般情况下与知识产权没有关系,其经常落后于产品的生产。然而,伴随现代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世界竞争的核心逐渐围绕控制信息与知识而展开,技术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知识产权制度为技术保护提供了一种受一定限制的排他性垄断权,于是,经营者可以通过对技术的控制,达到在一定领域对市场的控制,人们开始重新认识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知识产权以保护创新技术的方式越来越多地进入技术标准,由于其本身是一种专有权,具有排他性与地域性,一旦进入具有广泛性与通用性的标准行列,并得到一定的推广与普及,便可在一定市场上形成垄断,特别是在市场进入方面,它会排斥不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从而产生排斥竞争、限制市场进入自由的后果。而知识产权人则可以藉标准之优势,在特定市场、特定区域,甚至是全球范围内,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实施知识垄断或技术垄断。具有标准竞争力的企业则是“产品未动、标准先行”,④ 在某种产品投入大规模生产之前,就试图制定和控制产品的行业标准,“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⑤ 作为企业增强竞争力和扩大市场控制力的重要策略而被竞相采用。因此,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形成垄断,限制竞争,是知识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也是反垄断法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必须应对并予以解决的新课题。
本文所称技术标准垄断,是指知识产权拥有者采取各种途径将获得知识产权的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通过知识产权标准化的方式进行市场垄断,妨碍、限制或消除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状态。它是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垄断⑥ 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是不断扩张、强化的知识产权与日益演化为竞争工具的技术标准紧密结合的产物,是具有知识经济特征的新型垄断。深入、系统地研究该新型垄断的反竞争性和法律控制问题,尝试在反垄断法现有制度体系中增加技术标准垄断控制的新规则,以解决危害日益严重的技术标准垄断问题,对推进知识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制度创新与内容拓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