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商品房“双倍赔偿”案件分析

大律师网 2017-12-31    0人已阅读
导读: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下属第六工程处在该县兆雅镇燕岩村3社泸永公路侧以集资联建的名义,修建楼房一幢对外进行销售,胥中兴为该处负责人。1999年4月11日,原告曹支富向该处购买了住房一套及门市一间,总金额

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下属第六工程处在该县兆雅镇燕岩村3社泸永公路侧以集资联建的名义,修建楼房一幢对外进行销售,胥中兴为该处负责人。1999年4月11日,原告曹支富向该处购买了住房一套及门市一间,总金额89000元(其中包括天然气费4500元),约定由工程处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天然气使用证(未订立书面合同)。原告于当日支付购房款83000元,由工程处负责人胥中兴出具收条。工程处即将上述房产交给原告使用。

尔后,原告多次向胥中兴催要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胥中兴都以种种借口推诿。2002年4月7日,原告收到泸县兆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催收借款通知单,才得知胥中兴已捋门市产权证办好,并用于贷款抵押;住房的产权证更在卖给原告之前就办在了案外人胥中英的名下。在解决无望的情况下,原告于2003年6月16日在泸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工程处的购房协议,退还所购房款83000元及利息,并按已付购房款金额赔偿损失83000元。

讼争焦点: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司法解释》)出台后,四川首例请求依照该解释判决“双倍赔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法庭上,被告认为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且根本未与原告发生房屋买卖关系,原告所诉乃是案外人胥中兴的个人行为,而非被告的职务行为。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本案被告不具有商品房开发资质,且其建房乃是以集资联建形式而为,故对于本案能否适用“双倍赔偿”条款,法院内部也存在争论。

判决结果:

本案经泸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从保护相对弱势地位的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重合同、守信用的诚信社会体系的建立的角度出发,参照《商品房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的(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原告曹支富与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曹支富购房款83000元,原告曹支富退还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卖的住房一套和门市一间。

三、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曹支富83000元。

四、驳回原告曹支富要求支付购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分析: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