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赔偿】我国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赔偿金性质
从合同的角度看,“损害赔偿的基本属性在于补偿
因为“合同法并不寻求惩罚,它的目的就是赔偿,而且只是赔偿。……作为一种惩罚而给予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在合同法中几乎是闻所未闻的
但由于劳动法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法也具有了社会性品格,其法理念在相当程度上必须体现社会大众的利益,劳动合同尽管也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也体现为一种合意,但与一般民事合同已有很大区别。
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一般又称作损害赔偿或损害赔偿金。“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从等价交换的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
然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悬殊,“法律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出发,也可能规定惩罚性赔偿金
所以我国劳动合同法就做出了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超出了补偿性赔偿数额的赔偿责任。它同时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我国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赔偿金既有补偿性赔偿金也有惩罚性赔偿金。
所谓的补偿性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的范围的赔偿。补偿性赔偿适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以完全补偿,不具有惩罚的特点,包括1.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赔偿金,主要依据用人单位的损失来计算,是补偿性的赔偿金;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的赔偿金中有补偿性赔偿金。如《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补偿性赔偿金。
“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为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赔偿,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做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出了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惩罚性赔偿多适用于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并滥用其优势的一方。
如“美国80年代以后,大部分惩罚性赔偿都针对合同责任,尤其是针对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恶意拒绝支付保险费;雇用合同中的雇用有的恶意解雇;……如雇主利用其支配地位而侵害其雇员的利益等
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合同责任。根据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和目的,惩罚性赔偿金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且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只需承担补偿性赔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等开创了我国劳动法制特殊法律责任的先河,这此即是劳动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这也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也有经济补偿这一概念,经济补偿金不是补偿性赔偿金的简称。经济补偿金是个特定的概念,专指用人单位依法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给付劳动者的一种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应用范围、条件、标准等等均有法律强制性条款规定,没有活动的余地。如《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况,第47条规定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重要任务与标准。经济补偿金只对用人单位有效,劳动者是不需要承担的。而经济赔偿金通过前面的论述,一般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或自己的失误,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而给对方的赔偿。无论是补偿性的赔偿金还是处罚性的赔偿金,它的支付基础一般是有过错行为,经济赔偿金无需提前约定,劳动关系双方均可能向对方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