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清单】签订抵押合同应注意抵押物登记
1997年5月8日,A公司向某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6个月,
由我公司用房产抵押担保,某银行拿到我公司的担保承诺书和
房屋产权证后,与我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到有关部门办
理登记。后A公司逾期未还款,某银行于1998年3月11日起诉了
A公司和我公司,诉讼期间,某银行要求我公司补办抵押登记,
我公司予以拒绝,后法院判决A公司还本付息,我公司对A公司
还本付息的不足部分负责补偿。请问:我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
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应属无效,为何我公司还要承担补偿责
任
某房产公司付国勇
付先生: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
生效”,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城市房地产等建筑物
抵押的,其登记单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所以,以房产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
否则抵押合同无效。尽管某银行持有贵公司的担保函和房产证,
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该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
由于抵押合同的无效,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贵公司不承担
担保责任。
但是,贵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并不说明不承担其他责任。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
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在本案中,抵押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违反有关法
律规定,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未按要求办理抵押登记,其行为
造成了抵押合同的无效,其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双方都应当承
担抵押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具体讲,就是对于A公司的借款中
无力偿还的部分,贵公司和某银行应各自承担一半。
另外,在诉讼中,某银行要求贵公司补办抵押登记,贵公
司却予以拒绝,贵公司的这种行为是错误的。这是因为,尽管
抵押合同无效,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补办法
定手续,是基于已成立的抵押合同而提出的合理要求,贵公司
拒绝补办登记的行为使该抵押合同又一次丧失了生效的机会,
所以,在诉讼中,应当认定贵公司对抵押合同的无效负主要责
任,而法院判决贵公司对A公司还本付息的不足部分负赔偿责任
也就不足为奇了。
贵公司的这个案例说明,以房产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以依
法登记为生效的必要条件,这对于债权人保护债权来说非常重
要。对抵押人而言,抵押合同的无效也并不当然地免除其全部
的民事责任,抵押人仍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抵押合同应注意办理抵押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