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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8-01-06    0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时间」20040831 为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增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提高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

「发文时间」20040831
为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增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提高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和评定等级分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等级分类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按照纳税人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帐薄凭证管理、税款缴纳等义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组织
(一)各级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其职责,负责本辖区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领导和两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国、地税局征管处处长兼任,主要负责“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地税局也应成立地(州、市)、县(市、区)评委会,国、地税局分别设立由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评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具体负责当地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的贯彻落实,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等工作。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东疆、南疆、北疆石油税收管理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不再单独成立评委会,其主管局领导直接成为其管辖的纳税人所在地(州、市)评委会成员,相关部门人员为评委会办公室成员。其管辖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纳税人所在地(州、市)评委会评定。
(三)国、地税局未分设的县,由所在县国家税务局设立评委会。其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评定、报备与管理。
三、评定内容和标准
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确定具体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如下:
(一)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二章和《信用等级评定表》。
(二)增加有关评定内容。除“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在C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中增加“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除“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外,在D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中增加以下情形:
1、有偷、逃、骗、抗税行为之一的;
2、近三年来曾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出口企业;
3、有下列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
(1)虚开、代开发票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发票的;
(3)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发票的;
(4)非法接受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虚开收购凭证,进行偷税的;
(6)其他严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
4、假借变更单位名称,逃避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信用等级监管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评定的权限和程序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以日常税收管理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各级评委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按照评定内容和标准逐一审核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二)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应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纳税信用×级评定申请书》,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依法出具书面凭证,并在收到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报有权批准的评委会评定。有权批准的评委会在收到初审意见后,在十日内作出评定等级决定。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评委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纳税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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