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转付
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是指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协会订立相互代表协议并按协议收取的使用费。
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实行单项结算并在收到使用费一个月内向权利人转付。
境外收取的使用费一律按兑换日牌价向作品权利人转付人民币。
第十条 其他转付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协会理事会的决定,对某些作品实行其他转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