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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大律师网 2018-01-10    0人已阅读
导读:【招投标】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招投标】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

项目总承包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材料和设备供应、组织施工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测量、规划至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施工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

设备供应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保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报建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审查招标单位资格;

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等招标文件;

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

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行贿、受贿。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以上且已办理报建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招标。但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以及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民工建勤、以工代赈的;

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具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持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资质等级证书;不具有相应的管理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八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编制招标书、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组织评标小组;

主持招标活动,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单位进行议标。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编制招标书,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

招标单位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必要时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负责答疑;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书;

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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