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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中的误工费赔偿的举证

大律师网 2018-01-14    0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中的误工费赔偿的举证 误工时间:交通事故伤者的误工时间,通常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条确定,这样就存在有的伤者为了在诉讼中争取到更多的误工时间,托医院的关系延长病假条时间。

【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中的误工费赔偿的举证

误工时间:交通事故伤者的误工时间,通常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条确定,这样就存在有的伤者为了在诉讼中争取到更多的误工时间,托医院的关系延长病假条时间。在此情况下,应参照公安部2005年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评定准则》予以确定,在此准则中,对人身损害的各个部位及相关误工时间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果病假条超过了此标准,还应按标准执行。在伤者一次手术和二次手术的中间期间,应视具体恢复及身体情况,适当延长或者缩短误工期,而不应统统计算为误工期间。

有的伤残鉴定机构在做伤残鉴定的同时,也会出具误工时间的鉴定结论,那么应以鉴定结论更准确地确认误工时间。例如,笔者在遵化的一个交通事故案中,其他伤者都做了伤残及误工时间的鉴定,唯独有一个伤者故意不让鉴定机关作误工时间结论,其受伤部位在肘部鹰嘴处,公安部标准为3个月,伤者主张的误工期限却是事故发生直至定残前一天,约半年多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作误工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因为鉴定机关也是按公安部标准,鉴定结论的伤者误工期间不可能超过3个月。最后,法院也没有要求保险公司进行鉴定,而是按公安部标准判定的误工时间。

误工标准:根据最高院解释,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标准按伤者单位证明确定。这里也存在人为作假的情况,例如找并不存在的公司出具证明,或者按较高工资水平出具证明,或者在单位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况下单位还证明伤者误工期间无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伤者的单位登记情况、单位性质、事故发生前是否连续纳税等提出相关异议,例如在工商网上没有基本信息的单位,就没有误工的证明力;国家事业单位,尤其是公务员系统,一般很少扣除伤者工资,单位出具证明就存在作假可能;伤者误工工资标准超过纳税起征点,却不能提供法庭其连续纳税的凭证,也不能说明误工损失的真实存在。

在伤者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存在一个举证问题。通常在原告是农民或者小商贩的情况下,一般也举不出证据。这时确定其收入数额由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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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兴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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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兴华,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许兴华律师提供“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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