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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一章重点(6)

大律师网 2018-01-16    0人已阅读
导读:19. 抵押的生效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其它财产,可自愿办理登记 20. 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
19. 抵押的生效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其它财产,可自愿办理登记 20. 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要告知所有方,

  19. 抵押的生效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其它财产,可自愿办理登记

  20. 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要告知所有方,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要提供相应的担 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或向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1. 抵押权的实现

  清偿

  债务届满,可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偿还

  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设定多重抵押的处理方法

  抵押合同均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2. 质押

  分类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

  票据类

  股票类

  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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